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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反壟斷動作觸及能源領域的特點(國家反壟斷動作觸及能源領域的特點)

      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後,反壟斷行動觸及能源領域。

      11月18日,國家反壟斷局在北京市三裏河東路8號正式成立。由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直屬局改製為國務院新設立的副部級國家局,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合作。與三裏河辦公區位於同一棟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擔任首任局長。

      國家反壟斷動作觸及能源領域的特點(國家反壟斷動作觸及能源領域的特點)

      華夏能源網(www.hxny.com)注意到,無獨有偶,18日,國家反壟斷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宜興香港中華燃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558.578萬元,並處2018年銷售額3485.644萬元2%的罰款,共計4044.222萬元。

      做出處罰決定是因為:

      其一,宜興港華燃氣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其中包括向居民用戶收取高額采暖增容費、在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價。

       其二,宜興港華燃氣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

      港華燃氣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主導地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競爭機製,不利於其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的創新和提高,導致社會效益下降。福利水平。

       其三,宜興港華燃氣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該行為導致預付款始終存入當事人賬戶,占用下遊用戶資金,侵害用戶權益;鞏固了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和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主導地位,有效維護了市場支配力,產生了反競爭效果。

      處罰決定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1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宜興港中華燃氣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立案調查。 2021年11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特此公告。

      2021 年11 月18 日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市監反壟斷案〔2021〕4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宜興市港華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英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4日

      經營範圍:經營管道燃氣(天然氣);宜興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輸配管網的建設、經營;燃氣設備及配件、燃氣用具、櫥櫃、家用電器及配件的批發、零售、維修(僅限現場維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第二類第一項);從事廚衛用具及日用百貨、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日用品、預包裝食品、乳製品(含嬰兒配方奶粉)的批發、零售業務。以下範圍僅限於分公司經營:瓶裝氣(液化天然氣)經營。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地址:宜興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81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2732515392E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據此,我機關於2019年1月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當事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期間,該機構組織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對當事人進行法製教育、現場檢查和詢問調查,提取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資質等基本材料、相關文件依法提供報告、購銷合同、經營管理數據、財務信息。聲明、電子郵件等,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組織對當事人下遊各燃氣用戶進行周邊調查取證;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就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聘請第三方專業工程造價評估機構對雙方燃氣工程造價進行評估;召開專家會議,論證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並多次與當事人溝通,聽取陳述,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查中,本機構還發現政府及相關部門文件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要求,宜興市政府已進行清理。

      2021年11月10日,本機構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的陳述:依法享有的辯護、聽證請求等。正確的。雙方放棄發表聲明、抗辯和要求聽證會的權利。

      三、本案相關市場界定

      管道燃氣行業屬於公用事業領域,具有普遍服務屬性。雙方擁有宜興市管道天然氣供應的獨家經營權。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宜興市管道天然氣供應市場中具有明顯的支配地位。根據宜興市政府《政府批複(宜政發[2001]286號)》(以下簡稱宜政發[2001]286號)的規定,雙方取得全部燃氣管網及設施的專有權宜興市內。建設權、其他單位從事燃氣管網建設,不得取得宜興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的批準。宜興市範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安裝項目由政府授權,由有關各方組織實施。作為管道天然氣供應市場的延伸,管道設施安裝服務相互高度依賴,構成統一的天然氣供應和管道。在設施安裝服務市場中,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鑒於當事人對管道天然氣相關市場範圍以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支配地位存在異議,為回應當事人意見,本案仍從管道設施安裝服務的定義入手。並對相關市場進行了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專題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相關市場是指一定期限內經營者之間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的競爭。

      將優惠氣價作為談判條件,以合同形式明確當事人為用戶唯一氣源或燃料的供應商。經查,上述條款存在於當事人2015至2018年與用戶所簽合同中,根據當事人統計共涉及非居民用戶296戶。此外,在當事人與部分非居民用戶簽訂的《天然氣供用合同》中約定“用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方為用方的唯一氣源供應商,用方不得擅自改用第三方的氣源或燃料”,經查上述條款出現在2015年至2018年所簽合同中,根據當事人統計共涉及非居民用戶408戶。為保證上述條款的落實,當事人在與部分用戶簽訂的《天然氣供用合同》中還約定“如用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擅自改用第三方的氣源或燃料,用方仍需按照付不議(即在市場變化情況下,付費不得變更,用戶用氣未達到此量,仍須按此量付款)條款約定的氣量支付照付不議金額……”,從而約束和限製用戶改用第三方氣源或燃料。當事人在執法機構調查過程中意識到存在的問題,主動組織對《天然氣供用合同》中上述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   2、定性分析   當事人以合同形式明確其為用戶唯一氣源或燃料的供應商,並設定追溯優惠或照付不議條款,極大地增加了簽約用戶的違約責任,從而防止用戶向其他潛在的供應商轉移。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實際上對用戶設定了數量強製義務,由於當事人的行為,即使市場上存在當事人的競爭者可以向用戶供應商品,但用戶選擇與其合作將被追溯已享受的優惠,或者需要按照照付不議條款約定的氣量支付氣費款,不具有經濟合理性,因此其限定交易效果十分明顯。當事人設定的追溯優惠和照付不議條款是當事人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用戶變相實施的經濟懲罰,當事人的行為改變了用戶潛在的消費意願,限製了用戶自主選擇權,實際上形成對下遊用戶及其需求的鎖定,提高了用戶對當事人的依賴性,進一步鞏固了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競爭機製,不利於其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的創新和提高,導致社會福利水平下降。   3、當事人實施上述行為無正當理由   針對上述行為,當事人提出了為防止“煤改氣”後部分客戶再返用煤、油等非清潔能源而製定相應約束條款以及合同版本套用錯誤等申辯理由。本機關認為,上述理由不具有正當性。理由如下:一是雖然宜興市政府要求當事人給予用戶優惠,但是並沒有要求當事人以違反法律、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形式在使用氣源或燃料上對用戶進行約束,因此當事人以此來申辯其排他性協議的正當性並無依據。二是調查顯示,當事人與部分客戶簽訂含有上述條款的《天然氣供用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期均超出宜興市政府兩項整治活動的有效期。宜政辦發〔2015〕20號文件明確自2015年至2016年6月30日開展高汙染燃料鍋爐大氣汙染整治行動,2017年11月宜政發〔2017〕158號文件規定對全市範圍內49座燃煤工業窯爐在三年內完成清潔能源替代或淘汰關停。如當事人與無錫市祖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然氣供用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5月26日,合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簽訂時間不在宜興市政府兩項整治活動中任何一項的有效期內,並且上述排他性條款在合同期內一直有效。合同中含有上述排他條款的用戶中有169家為不屬於兩項整治活動中任何一項的普通用戶,所簽合同也含有上述條款,如:宜興市晶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三是合同版本套用錯誤是由當事人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相應的後果理應由當事人承擔,不能作為實施違法行為的理由。綜上,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無正當理由。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並設定追溯優惠、照付不議條款等懲罰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具有明顯的排除、限製競爭的效果。該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之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限定交易的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1、主要事實   限定用戶預付款金額並設定罰則。在當事人2015-2016年與非居民用戶簽訂的《天然氣供用合同》中存在如下條款“在按照雙方約定的供氣時間之前,用方應當向供方支付下列公式計算的預付款,預付款計算公式:預付款金額=日供氣量×天然氣價格×7天……”;“用方在收到結算單的三個日曆日內(含收到結算單之日)付清賬單列明的費用。若到期用方未能付清賬單所列費用,從到期日起按照所欠款項的每日3‰計算加收滯納金”;以及“結算單中應注明用方屆時應付的款項,其金額為用方在前一個抄表結算周期已提取的天然氣的應付款額減去用方按照第4.3.1條已事先支付的預付款金額,再加上用方應為下一結算周期支付的預付款金額所得的計算結果”。在當事人2016-2018年與非居民用戶簽訂的《天然氣供用合同》中存在如下條款“雙方一周(二周、四周)為一個結算賬期。用方在燃氣賬戶中充值燃氣費,賬戶中所充值燃氣費用來抵扣結算賬期內所使用的燃氣費用。同時用方在結算賬期日後三個日曆日內(含結算賬期日)為下個結算賬期所使用的燃氣充值氣費,充值氣費數額等同上個結算期的結算單數值”;以及“用方在收到結算單的三個日曆日內(含收到結算單之日)付清下個結算賬期所使用的燃氣充值氣費,充值燃氣費數額等同上個結算賬期的結算單數值。若到期用方未能付清賬單所列費用,供方從到期日起按照每日不超過應繳氣費1‰計算向用方收取違約金”(或“供方將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的收取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1.3倍”)。經向下遊用戶調查發現,用戶在與當事人簽訂《天然氣供用合同》時,預付款(充值氣費)金額、結算周期均由當事人指定,並設定預付款(充值氣費)到期未付加收滯納金的逾期罰則。當事人在執法機構調查過程中意識到存在的問題後進行了整改。   2、定性分析   由於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用戶在交易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對當事人給定的上述合同條款沒有協商的權利,無法提出異議,所附加的不合理條件具有明顯的強製性。為保證正常用氣,用戶隻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限定數額的預付款(充值氣費),從而被剝奪了決定繳費金額和繳費時間的自主權。當事人通過設定逾期罰則進一步強化了合同對簽約用戶的約束力,如果用戶違約將要支付額外的滯納金,這極大地增加了簽約用戶的違約責任。因此,當事人限定非居民用戶預先繳納燃氣費預付款(充值氣費)金額、結算周期,屬於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限製條件;在上述合同中設定預付款到期未付加收滯納金的逾期罰則,屬於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造成預付款(充值氣費)始終沉澱在當事人賬戶,占用下遊用戶資金,侵害了用戶權益;鞏固了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有效維持了其市場勢力,產生反競爭效果。   3、當事人實施上述行為無正當理由   當事人針對其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向用戶收取氣費預付款的行為,提出如下理由:一是上遊氣源企業向當事人收取氣費預付款,造成當事人資金周轉壓力大;二是當事人為避免用戶拖欠氣費。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申辯不具有正當性,理由如下:一是上遊氣源企業向當事人收取氣費預付款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當事人不能以此作為其與用戶供氣交易的條件,從而限定用戶繳納預付款的金額並設定逾期罰則;二是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身所麵臨的拖欠氣費這一現象的嚴重程度。當事人控製著當地管道天然氣供應,正常情況下,多數下遊用戶並不願意拖欠氣費,影響自身生活或正常經營。對惡意拖欠氣費,當事人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不能將這種經營風險違規轉嫁給廣大用戶。因此,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實施上述行為無正當理由。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限定用戶預付款金額並設定罰則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對相關市場產生了明顯的排除、限製競爭效果。該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之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六、違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銷售額   當事人因實施壟斷行為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其多得收入即為違法所得。在當事人前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中,向居民用戶收取高額采暖增容費、在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價行為可計算違法所得。經查,截止調查啟動時當事人統一建設的非居民燃氣管道安裝工程項目共收取安裝費48,656,624元,以抽樣工程合同金額與第三方機構造價評估金額偏離比例計算,當事人非居民燃氣管道安裝工程違法所得為5,585,780元;由於當事人收取的居民用戶采暖增容費2,661,753元已主動退還用戶,不再計收違法所得,故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5,585,780元。   本案調查的上一年度為2018年,根據從當事人提取的財務數據,當事人2018年度銷售額為1,742,822,016元。 ?七、主要證據及證明事項   證據組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身份證複印件、關於成立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資合同、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經營情況、管理人員信息及相關人員通信錄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組二:《市政府關於批準的批複(宜政發〔2001〕28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新建住宅小區供水、汙水、燃氣、環衛、雨水等公用設施建設的通知(宜政辦發〔2011〕5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餐飲場所燃氣管道建設的實施意見(宜政辦發〔2017〕161號)》、《關於規範管道燃氣工程統建工作的批複(宜公用〔2015〕14號)》、《高汙染燃料鍋爐大氣汙染整治工作方案(宜政辦發〔2015〕20號)》、《宜興市燃煤工業窯爐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宜政發〔2017〕15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瓶裝燃氣安全管理的意見(宜政辦發〔2017〕122號)》等政府文件,國信協聯總工程師詢問筆錄、國信協聯生產數據彙總、國信協聯供熱區域情況說明(附圖)、國信協聯和橋線供熱管網圖、國信協聯芳橋周鐵線集中供熱管網圖、國信協聯經濟開發區線供熱管網圖、國信協聯用氣單位行業分布及用量表、國信協聯用氣價格表附購氣憑證、2016-2018年江蘇國信協聯生產數據彙總,宜興市統計局2016年、2017年、2018年規上工業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2016-2018年規模以上企業能源消耗明細(電子)、宜興市燃氣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詢問筆錄、天然氣數據統計表和液化石油氣數據統計表、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企業名錄及相關數據統計表、宜興市液化石油氣供應點主管詢問筆錄,當事人關於工程資質情況說明及佐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2017-2018年LNG采購明細、2017-2018年LNG銷售明細表、漲價前後30日用氣情況統計表、2015-2018年度審計報告等,證明當事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證據組三:當事人客戶服務部總監詢問筆錄、關於新老小區配套采暖的情況說明、關於采暖費用收取的說明、關於居民采暖費/換表費不同時間段的收費說明、民用表具與燃具匹配關係、關於2015年7月之前居民用戶收取換表費的情況說明、2015-2019年收取居民用戶擴容費明細、2015-2018收取擴容費不在收費標準內的情況說明,采暖表具支出材料費等統計情況、采暖表具支出統計表、年度采購綜合平均價、表具成本情況統計、表具購入發票,采暖安裝費/換表費退款情況說明及佐證等,證明當事人存在向居民用戶收取高額采暖增容費的不公平高價行為,以及主動進行退費的情況。   證據組四:當事人關於工程資質情況說明及佐證、《關於規範管道燃氣工程統建工作的請示》、宜興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關於規範管道燃氣工程統建工作的批複(宜公用〔2015〕14號)》、當事人燃氣管道工程收費和實際支付承包商數據、2015-2018年度審計報告、燃氣管道安裝工程項目收支明細表、非專用管道工程退費情況統計表及退費憑證,工程造價評估核算抽樣名單、第三方機構工程造價谘詢報告書(1),當事人工程造價複核申請、再評估三方補充協議、第三方機構工程造價谘詢報告書(2)等,證明當事人存在在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價行為。   證據組五:《高汙染燃料鍋爐大氣汙染整治工作方案(宜政辦發〔2015〕20號)》、《宜興市燃煤工業窯爐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7-2019)(宜政發〔2017〕158號)》、部分《天然氣供用合同》,當事人市場部經理詢問筆錄、關於“不得擅自改用其他燃料”的說明、關於相關合同條款的說明及項目明細清單、對煤改氣的情況說明及優惠客戶清單、含照付不議條款的客戶清單,部分用戶詢問筆錄及相關合同,當事人非居民“天然氣供用合同”有關條款刪除、重新簽署合同的說明等,證明當事人存在通過合同約定並設定追溯優惠、照付不議條款等懲罰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及進行整改的情況。   證據組六:部分《天然氣供用合同》、充值繳費告知書、選擇繳費方式告知書、客戶繳費明細賬、部分用戶詢問筆錄及相關合同繳費憑證等,當事人關於“預付款及違約金”等合同條款的說明、關於“先款後氣”用戶調整情況說明、關於固定賬期已充氣費退還情況說明等,證明當事人存在限定用戶預付款金額並設定罰則的行為,以及進行整改和退費的情況。   證據組七:截止調查啟動時燃氣管道安裝工程項目收支明細表、非專用管道工程退費情況統計表及退費憑證、第三方機構工程造價谘詢報告書(2),當事人2015-2018年度審計報告等,證明當事人違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銷售額。   證據組八:調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現場筆錄,當事人自查自糾報告、整改報告、詢問筆錄等,證明執法調查程序和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認識和意見。 ?八、處理意見及依據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應當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處以相應的罰款,對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事人濫用其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在經營活動中實施了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以及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違法行為。在執法機構調查初期,當事人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檢查進展等情節。經執法人員普法教育,當事人及時認識到違法行為及危害,能夠較好地配合執法機構查清違法事實,且對其他可能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進行了自查,發現並整改了向非居民用戶轉嫁非用戶專有管道安裝費、燃氣管道安裝工程款支付時間與合同簽訂時間綁定並要求全額付款等不合理行為,並積極主動地采取整改、退費等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因此,為了達到製止違法、以罰促改、有效規範市場秩序的目的,按照過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5,585,780元,並處2018年度銷售額2%的罰款34,856,440元,合計40,442,220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原件,通過所在地任何一家農業銀行網點現場繳納罰款或者通過其他繳費方式,如支票、電彙等繳款至中國農業銀行南京華茂大廈支行,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江東北路269號,戶名:省罰收入暫收款項,賬號:10100201012001908,執法機關代碼:16500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