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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重大煤礦事故,今年重大煤礦事故案例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於今年重大煤礦事故的問題,於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今年重大煤礦事故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2021年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今年重大煤礦事故,今年重大煤礦事故案例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

      煤礦發生安全事故分別由誰調查?

      煤礦事故按事故等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分級組織調查處理。 若沒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組織處理。 由安全監察局(或分局)組織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工業局、公安局、總工會、監察局等單位人員組成調查組,並邀請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 特大事故國家安全局參與。

      具體看,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來決定。

      煤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也屬於安全生產事故的一種,必須接受生管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如果是死亡三人以下或者重傷九人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以下的,一般的縣級政府組織調查,如果是死亡三人到九人人之間的,則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依次類推,按照安全生產法和生產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去組織就可以。

      煤礦重大事故刑法修正案?

       煤礦重大事故與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內容進行了完善,擴大了該罪的打擊範圍。

      修正案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法定情形。修改後的刑法條文如下: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包括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製他人違章作業、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製他人違章作業、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以及其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

      煤礦重大事故發生後,如果調查發現有相關責任人存在上述行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修訂有助於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重大事故的發生。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隱患排查治理中重大事故隱患包括哪些?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麵: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於今年重大煤礦事故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於今年重大煤礦事故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