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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順礦業集團工傷爭議,撫順礦業集團工傷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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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撫順工傷保險條例?

      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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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形式。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是指在時間和原因方麵擴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諸如運輸、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種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變化,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並非工作原因,而僅僅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

      (4)患職業病的。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和在其他的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的有毒有害環境而引起的疾病。這裏所稱的職業病是指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類型。凡是患職業病,均與工作有關,因此一律認定為工傷。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時間都認為是工作時間,其外出的地點以及沿途,也都認為是工作場所。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自然屬於工傷。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並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認為是工作時間。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是指國務院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或者針對本地區的特殊情況通過行政法規規定的納入工傷保險範圍,而《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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