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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複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要健全補償保護經濟機製,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治理新機製,形成保護治理新機製。盡快整治在建生產礦山恢複和綜合治理新局麵以及曆史遺留的“新老問題”。

      《指導意見》指出,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複和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全麵建立動態監測體係,落實保護、管理和恢複責任。全麵落實,新建、投產礦山地質環境將得到及時有效保護和治理。曆史問題治理成效顯著,基本建立了製度完備、職責明確、措施得當、管理到位的礦山地質修複和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管理體係出現“不再欠新債、加快償還舊債”的新局麵。

      關於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指導意見》確定,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複和綜合治理有三項主要任務。一是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以市、縣為主要單位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詳查。明確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責任人已消失的礦山地質環境曆史問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管理和恢複,中央財政提供保障。必要的支持;礦山建設和生產中出現的新問題,由礦山企業負責管理和修複。二是強化源頭預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複規劃、土地複墾規劃同時編製、同時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步”製度和社會公示製度。三是加快解決曆史遺留問題。要求各地明確任務要求,加大財政投入,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探索建立“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開發管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管理新模式,加強政策和項目資金的整合和合理運用。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新政策,包括曆史遺留的廢棄工礦用地複墾利用、吸引社會資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修複等。根據不同礦種和開發方式,製定差異化、針對性強的礦業用地政策;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政策,合理調整礦產開發布局。鼓勵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和礦業公司可采取“責任人付費、專業化管理”的方式,將礦山產生的地質環境問題交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加強科技支撐和再開發政策尾礦渣處置創新。

      近期,國土資源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複墾製度規劃。在嚴格礦產開發準入的同時,有效減少審批環節,引導礦業企業利用修複、恢複礦產資源實施地質環境修複項目。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啟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起草論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