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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稅率13降為11(增值稅稅率13降為11)

      核心內容:財政部發文稱,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4月19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稅率由四級降低為17%、11%、6%三級,取消13%的稅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由13%降至11%。

      關於簡化增值稅相關稅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稅稅率13降為11(增值稅稅率13降為11)

      財稅[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供暖、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空調、熱水、煤氣、居民用煤製品、食用鹽、農業機械、飼料、農藥、農膜、化工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二、納稅人收購農產品,按照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應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完稅證明。專用繳款單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算進項稅額關於金額和11%的扣除率;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進項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進項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的17%稅率貨物的原扣除額保持不變。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抵扣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核定抵扣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抵扣辦法的通知》繼續。 ”(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已實施。其中,《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試點辦法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比例調整為11%;對第(三)項規定的扣除標準進行調整,以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買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蔬菜和部分生鮮肉蛋類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五)納稅人采購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17%稅率的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勞務的,納稅人采購的農產品應當分別核算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適用17%稅率的貨物及其他貨物和服務。農產品進項稅。沒有單獨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單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采購單上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作為進項稅額。發票或銷售發票,按11%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本通知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農產品所開具的普通發票。自產農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賬單。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外貿企業,購貨時已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適用13%的出口退稅率;如果購買時已按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則執行11%的出口退稅率。對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生產企業,適用13%的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商品具體範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生鮮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同一時間。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化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和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確保增值稅簡捷稅率順利有序推進。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7 年4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