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 蛭石 >浙江省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江省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江省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江省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應急廳管理,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關於

    各區、市、縣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生態環境、水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現已發布。請注意認真執行。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

    浙江省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江省印發《浙江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的通知)

    本章總則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礦業綠色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部關於綠色礦山建設的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建、改建、擴建、投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綠色礦業,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的幹擾控製在可控範圍內,實現礦產資源一體化。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具有生態礦山環境、科學開采方法、環保生產工藝、高效資源利用、規範企業管理、和諧企業社區等特點的礦山。第四條綠色礦山實行市、省三級管理。符合市級標準的納入市庫,符合省級標準的納入省庫。國家綠色礦山名錄評選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管理要求進行。第五條經濟、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政府指導、部門協作、企業建設、第三方評估。定期審查和社會監督綠色礦山管理機製,按職責分工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支持機製砂石、混凝土、裝配式建築構件等配套綠色礦山的下遊產業技術改造項目建設,推廣新型機械設備的應用。製造砂石技術和新設備。科技部門負責支持礦山企業科研開發、創新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政部門負責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評審經費的協調落實。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製定綠色礦山管理相關製度,監督指導礦山落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山土地複墾和生態恢複規劃,提供礦山地質環境修複和土地複墾資金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審查等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監督礦山企業落實相關環境保護措施,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並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第三次環境保護工作。——綠色礦山黨委評估評審。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企業落實相關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督礦山企業依法開展“三同時”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依法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調查取證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監督尾礦庫停用和關閉的落實情況。取消號碼;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評審,按照職責出具安全生產相關核查意見。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的統一登記和營業執照的發放,對登記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將失信礦山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二章綠色礦山建設第六條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按照批準的相關規劃和規範進行設計、建設、開采和管理,做到“該建的就建”。第七條凡是具有剩餘儲量可開采一年以上的,應當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剩餘儲量可開采一年以下的,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和管理。8新建、改建、擴建、停產礦山應當在正式生產或者複工後6個月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尚未建成綠色礦山的生產礦山應當自正式生產或者複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落實這些措施、建設。

    第九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編製綠色礦山建設規劃,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指標要求、進度安排、資金預算、第十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經考核符合標準後,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列入綠色礦山目錄。第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健全綠色礦山管理製度,加強綠色礦山建設成果的質量維護;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安全環保和社會風險事件應對機製,及時回應公眾、社會團體等利益相關者訴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第十二條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智慧綠色礦山建設。第三章第三方評估管理第十三條省自然資源廳建立全省統一的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第十四條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評價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十五條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從評估專家庫中選取不少於5名涵蓋地質、采礦、選礦、生態環境等專業的專家組成評估小組。組長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第十六條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三方評估,出具第三方評估報告,明確第三方評估結論。第三方評估結果分為省級圖書館達標、市級圖書館達標、不達標。第十七條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專家必須獨立於礦山企業,不得參與礦山自評報告的編製或者與礦山企業發生相關業務往來。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礦山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評估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八條省礦業聯合會設立綠色礦業專門委員會,發揮行業自律、培訓宣傳、技術推廣、協調服務作用。第四章名錄管理第十九條省自然資源廳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各市自然資源部門建立市級綠色礦山名錄並實行動態管理。大型露天礦山和大中型地下礦山應符合省級標準並納入省庫;其他礦山應達到市級標準,納入市級庫;符合省級標準的,可申請納入省級庫。第二十條第三方評估結果符合省級、市級標準的礦山企業,由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向社會公布。公示7日後無異議的,將列入同級綠色礦山名錄。並授予綠色礦山旗幟和牌匾。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的,礦山所在地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納入市級目錄或推薦列入省級目錄。第二十一條綠色礦山自入庫之日起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核。評審專家選自第三方評審專家庫;審核工作由同級名錄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經費納入同級財政。第二十二條已入庫的綠色礦山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出庫: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主動吊銷、政策性關閉礦山的;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經檢查,存在弄虛作假、弄虛作假獲取綠色礦山稱號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行政處罰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應急管理部門檢查認定存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違法生產、未按規定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逾期不整改或者拒絕整改的;發生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的;對檢查審計、礦產檢查、日常監管、綠色礦山評審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不整改或者拒絕整改的;審查結果認為標準不合格且未限期整改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保留綠色礦山稱號的。

    屬於本條第項情形的地雷將自動出庫;屬於本條第項至第項情形的地雷,由同級名錄管理部門公告出庫。第五章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條列入國家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在礦業權人年度信用評級評價中,作為榮譽信息給予加分。第二十四條列入國家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的礦山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法。第二十五條列入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將依法取得的現有建設用地複墾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後,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由縣統一安排。區)所在地區。第二十六條對列入國家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優先支持其機製砂石、混凝土、裝配式建築等配套工程建設。第二十七條列入國家和省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在自然資源領域評價獎勵活動中給予加分,並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礦業權出讓公告,並在礦業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的相關要求和未完工的違約責任。綠色礦山。原轉讓合同未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違約責任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充轉讓協議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礦產檢查、“雙隨機”抽查、現場檢查等內容,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綠色礦山監管,加強信息共享,及時將違法違規行為移送職能部門依法處理。第三十條礦山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建設綠色礦山的,限期6個月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拒絕建立綠色礦山、或已入庫並宣布下架的綠色礦山的,將視為不良行為,納入綠色礦山管理範圍。采礦權人信用等級評價;公告下庫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納入審核。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取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第三十一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在綠色礦山評估業務中與企業串通弄虛作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從第三方評估機構數據庫中剔除並納入評估結果。地質礦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評級評價。第三十二條第三方評估專家違反評估工作紀律、違反保密要求、徇私舞弊,或者在評估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綠色礦山評估業務損失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從地質礦產專家數據庫中刪除。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三條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浙江省綠色礦山評價與封存指南》。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關於全省申請列入國家綠色礦山名錄工作指引的通知》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自然資源辦公室2022年6月27日